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点)的管理,确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整体助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外教学点的主体资格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的办学主体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法人单位下属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是由助学院校设立的或经助学院校授权设立的。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与助学院校或其授权机构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办学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校外教学点的设立程序
第五条 设置校外教学点,必须由助学院校的自考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自考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第四章校外教学点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具备符合要求的办学场地、设备设施、授课师资等办学条件。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应尽可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城市。未经助学院校同意,校外教学点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无权以助学院校名义与其它组织、个人签订助学(招生)协议。
严禁校外教学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
严禁将招生、助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及个人。
严禁未经助学院校同意,擅自制作、发布招生宣传资料。
未经助学院校授权,校外教学点不得擅自冠名、挂牌和更改名称。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助学院校确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未经助学院校授权自行收取助学费用。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全省自考校外教学点的宏观指导工作和省内所有校外教学点的备案、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助学院校应制定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明确校外教学点设立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助学院校应根据拟设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区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规划,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数量和分布须与学校的办学实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学校应统一校外教学点名称、统一挂牌要求,统一招生宣传,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切实加强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助学院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经全国考委、四川省招考委批准的专业,不得开办未经批准的专业。
第十四条 助学院校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具体指导和有效监控;制定校外教学点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派遣主讲教师,审核聘任辅导教师;定期对所属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对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教学质量无法保证的校外教学点,应进行整顿,并负责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应在助学院校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并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
校外教学点负责协助助学院校做好所在区域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执行助学院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完成相应的管理任务,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配合助学院校对校外教学点的检查评估工作,每学年向助学院校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六条 助学院校所设校外教学点若有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七条 助学院校建立校外教学点需填写《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于每年11月1日前将电子表格及署助学院校印章的纸质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 校外教学点年度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各助学院校必须在每年9月30日前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评估标准(见附件2),对所属校外教学点进行检查评估,10--11月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家抽查。对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将暂停其招生活动,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招生;整改期结束,评估仍不合格者,助学院校应解除合作协议,遗留问题由助学院校负责妥善处理。当年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可不参加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
1.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
2.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