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乐师院[2007]39号
第一条 为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学位办(2006)54号文件《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继续教育处按四川省学位办公室的要求统一办理。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的本科毕业生;我校作为主考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的自考本科毕业生(以下均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三)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之前。
(五)成人本科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不含自考本科毕业生)。
(六)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者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和应提供的材料: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川学位办[2006]54号文件附件一)。
2、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4、按要求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表。
(二)各系(院)向继续教育处提交以下材料:
1、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
2、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通过学校档案室复印并加盖档案室公章)。
3、成人本科毕业生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4、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基本信息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资料。
(三)继续教育处对各系(院)提供的成教本科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验收后,会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提交校学位办审核。
(四)继续教育处在每年一月底前向省学位办报送以下材料:
1、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
3、学位申请责任书。
4、上报申请学生visual foxpro格式数据库文件。
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名单,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在学位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事实求事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在学士学位申请、推荐、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除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外,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 按规定在报送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申请材料时,应向学位办交纳评审费。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学位办。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