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
责任追究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行政事故界定标准及处理暂行办法》(乐师院[2004]39号)文件执行。
1、违反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
2、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3、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4、 公务时间在电脑上打游戏、炒股票等与业务工作无关活动的;
5、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来访人员的;
6、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规定情形的。